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

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3民初92号 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县。 负责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2871.2元及利息9552.48元【要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9552.48元(利息自2021年9月12日至2022年1月5日计算)】,共计202423.68元。2、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9月12日签订购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PE管材,总价款为192871.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月履行义务,但被告接收货物后,未支付货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予偿还,随之原告提起诉讼。 **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经协商签订购销合同(备注:该合同无显示签订日期),该购销合同显示:供方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需方**;签订地点:**。供需双方就杞县106国道县南段供水管网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使用“万鑫牌”产品,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条款如下……,货物总价款为192871.2元。……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签订地起诉……供方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需方**签字按指印身份证号410221198505××××。合同签订后,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向被告**运送货物至开封杞县。2021年9月15日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出库单交货地点为杞县。因被告未支付货款,引起纠纷。 另查明,原被告合同签订地为开封杞县。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县,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可以在合同签订地起诉,而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开封杞县。综上,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