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

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3民初517号 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鲁山县。 负责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9.18元,由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