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3民初517号
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鲁山县。
负责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9.18元,由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