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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3民初518号
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鲁山县。
负责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王欠,女,1985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本院在审理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诉**、王欠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4.76元,由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