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执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和。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62×××0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