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

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和。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62×××01,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