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和。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62×××01,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