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昌装潢有限公司

杭州曲凌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昌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民初2083号之一

原告:杭州曲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隆横路******。

法定代表人:陈波。

被告:浙江中昌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白云大厦****iv>

法定代表人:方平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炳成,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曲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昌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曲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曲凌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曲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保全申请费358元,合计680元,由原告杭州曲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敏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汪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