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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7民初3231号之一
原告:杭州万挞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128号杭州华东家电市场A38号。
法定代表人:周世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潮星、周隽华,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昌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白云大厦2幢1406室。
法定代表人:方平山。
原告杭州万挞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昌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万挞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万挞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6元,由杭州万挞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智峰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卓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