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昌装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4446号
原告:**,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航,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斐彬,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昌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白云大厦2幢1406室。
法定代表人:方平山。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昌装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已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玉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陈盛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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