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11执2713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合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19号(原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8#楼13层03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9253501Q。
法定代表人:郭明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州趣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久策大厦A座13层13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2YMPXF。
申请执行人福州合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趣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11民初1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费用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工商登记等的有关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 红
执行员 高 云
执行员 陈**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