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光新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郑州光新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新密百弘农牧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执188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光新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313号院3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刘甜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曲梁村北沟。
法定代表人:陈小涛,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郑州光新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诉****农牧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3民初7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确认原告郑州光新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农牧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土地回填协议》无效;二、被告****农牧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光新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600000元;三、驳回原告郑州光新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农牧专业合作社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被告****农牧专业合作社负担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2375元,减半收取为6188元,由被告新密市百弘农牧专业合作社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其财产。
2.于2021年5月19日、7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于2021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于2021年6月15日经新密市房管局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于2021年6月11日经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于2021年7月27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通过短信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反馈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执行标的为6049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6049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圣洁
审判员  梁会刚
审判员  胡新朝
二〇二一年××月××日
书记员  冯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