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4661号
原告: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联盟路春光金世纪小区内门面房7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94459243。
法定代表人:耿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亚,河南滳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静,河南滳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志娟,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光新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313号院3号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8624473H。
法定代表人:刘甜辛,总经理。
原告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志娟、***、***、郑州光新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西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福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