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市臻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2民初3756号
原告:**市臻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秀峰区中隐路琴潭安置小区B5区13栋2单元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0688565933。
法定代表人:廖志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贲超,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栋,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峰区翠竹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56541827R。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妹,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市臻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臻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0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市臻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