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312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金水路金水湾·境界“龙脊夕照”4幢一、二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西山路南一里10号。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桂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7)桂0312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移除铺设在申请执行人桂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四塘镇腊村村委会东畔村旁的地块(宗地编号201535)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天然气管道,并移除地下天然气管道后当即将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土地恢复原状。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于2018年5月30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桂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0312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