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桂林灵川县理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323民初1538号
原告: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桂林市西山路南一里10号。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桂林灵川县理想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经济开发区2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得骄。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灵川县理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林灵川县理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桂林灵川县理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6元,减半收取为9103元,由原告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