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与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02民初433号
原告:***,女,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住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西山路南一里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56541827R。
法定代表人:*继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