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二十一世纪展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二十一世纪展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2494号
原告: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6号楼609。
法定代表人:杨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明,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二十一世纪展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李作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海文化公司)与被告四川二十一世纪展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拥军于2020年5月2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瀚海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明,被告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瀚海文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1.向瀚海文化公司支付合同款258000元;2.向瀚海文化公司支付合同增项款134671.96元;3.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7445.83元(审理中变更为:从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起诉时共计22个月、4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的违约金);4.支付差旅费4000元;5.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瀚海文化公司与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就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设计制作项目签订《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设计制作合同》(合同编号:HHCT2017-BW014),该合同项目金额为430000元,项目增项金额为134671.96元。合同签订后,瀚海文化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该项目目前按期完工并且已经验收。但截至起诉之日,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仅支付该合同款项172000元,尚欠392671.96元。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诉讼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违约金等。瀚海文化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辩称,1.瀚海文化公司要求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前提是依约完成合同全部义务,但其不仅逾期,而且完成工作的效果没有达到清单报价效果图,也未通过业主验收,瀚海文化公司未能完成事项和拖延工期系严重违约的行为,应当承担违背合同的主要责任。2.新增项目金额最多为69524.9元,并非瀚海文化公司所主张的134671.96元。3.即使法院认定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应当支付相应款项,也应按照合同6.1条的约定以业主方的审计价格为依据,并且扣减应当由瀚海文化公司承担的质量不合格以及工期逾期的违约金后再核算价格。4.瀚海文化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质量完成合同义务,且经催告仍未完成,存在严重违约,根据合同法及双方合同约定,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剩余款项。请求驳回瀚海文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7年12月,瀚海文化公司(承包方、乙方)与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发包方、甲方)就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设计制作项目签订《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设计制作合同》(合同编号:HHCT2017-BW014),并附有项目清单报价。合同载明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7年12月13日,2018年2月4日完成全部工作,包括与周边协调配合完善,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设计制作项目包干价(在合同清单量不变的情况下)为430000元(含税专票)。合同5.1条本工程根据设计要求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国家制定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5.3条项目质量部分未通过验收的,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其返工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5.4条本分部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质检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6.1条本项目采取固定总价,在合同清单量不变的情况下,双方的最终结算价应为合同价,若合同清单量有变化,双方的结算以甲方确认的变更量后的价格为最终结算价,但双方的最终结算价不得高于业主方最终审计定价,若高于审计定价,双方的结算以业主方审计定价为基准下浮20%作为最终结算价。6.2条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提供手绘稿(或效果图)方案经策划总监陈玥签字确认后,支付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乙方进场施工,工程量完成10%时,经现场项目经理李豫嘉、策划总监陈玥签字确认后,支付合同价总款的30%进度款;乙方制作安装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30%的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时经业主单位对该项目的审计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款项到最终结算总款的95%;剩余最终结算总款的5%作为质保金,在业主要求的两年质保期结束后支付。9.1条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乙方不论是否给甲方、业主造成损失,乙方均应承担经业主方审计部门书面审定,不低于合同暂定价的10%惩罚性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业主方或其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9.4条由于乙方原因致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不再支付工程款,且乙方不论是否给甲方、业主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合同暂定价的10%的惩罚性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项目清单报价载明各项目名称、规格、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制作量、单价、总价、效果图;由农耕场景-万石耕春、农耕场景-集市贸易(米家船)、农耕场景-集市贸易(竹器店)、农耕人家、百步梯摩崖题刻五大场景组成;总价440254.29元,签约价43万元。
瀚海文化公司提供清单、报价、效果图并随即入场施工后,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根据合同第六条第6.2条约定,于2018年1月向瀚海文化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即43000元;2018年2月,向瀚海文化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进度款,即129000元。
2018年1月5日,瀚海文化公司给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原合同中明确列出了本合同包含哪些项目,该项目有部分道具不在合同清单内,由甲方自行采购,如由乙方采购,则该部分合同外的道具应作为增项签订补充合同后由乙方负责采购。
2018年1月16日,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员工杨丹签订增项《项目清单报价》,该清单载明梁平油画前期报价尺寸为80平方米,场地实际测量为110平方米,增项部分按合同预定执行。2018年1月19日,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员工杨丹签订增项《项目清单报价》,该清单载明具体项目名称、规格、项目特征描述、计价单位、制作量、单价、总价、效果图,总价合计96271.96元。且由杨丹签名并签署“尺寸按实际测量计算”。
2018年1月22日,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员工杨丹与瀚海文化公司项目组签订关于梁平博物馆农耕场景、驿道场景的《修改确认单》。2018年1月24日,双方再次签订驿道场景的《修改确认单》载明经业主方杨馆长等领导一行到现场指导工作,驿道调整变更。
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4月8日,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策划总监陈玥与瀚海文化公司项目经理卢忠益协商案涉项目整改工作。其中,2018年3月17日,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策划总监陈玥要求对一些场景进行调整、优化。瀚海文化公司项目经理卢忠益“街景画,我们这两天就会派人过来调整!到时候请到现场指导!”、“画家后天到梁平工地!”、“画家修改画的时间在3-4天!”、“最后工期在28-29号”。2018年4月6日,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策划总监陈玥要求“请给一个具体的工作计划安排”,卢忠益回复“我刚和伍燕光联系了,他应该在4月中旬过去!”、“画家我应该在那个时间一起过去!”陈玥回复“10-20都是四月中旬”、“那时过来,来得及么,特别是对城墙处理。”卢忠益回复“他说就5-6天的活!”2018年4月8日,卢忠益“我已经将梁平项目细节调整方案,发到你邮箱了!请查看一下!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没有!”
2018年4月10日,瀚海文化公司项目经理卢忠益向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杨丹发送《工程联系单》,要求在需要调整的问题落实在文字上签字。2018年4月15日,瀚海文化公司项目经理卢忠益向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杨丹询问“上次发过来的修改意见,您和陈玥都看过了吗?”“如果看过了,我把文件打印出来你们签个字!”
2018年4月13日,梁平区文化委员会发出《梁平博物馆场景深化实施问题的函》,该函载明截止2018年4月13日,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工作进度整体迟滞,场景深化设计与实施效果仍未达到预期,建议更换场景深化设计和制作团队。
2018年4月16日,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委托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向瀚海文化公司发送编号为(2018)师维律函字第003号《律师函》,该函载明因瀚海文化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设计制作成果不符合业主方的要求,未通过业主方的验收,经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多次催告,瀚海文化公司仍不予配合整改,严重损害了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的声誉和利益;自瀚海文化公司收悉本律师函之日起,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与瀚海文化公司签订的《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设计制作合同》解除;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已向瀚海文化公司支付的全部合同款,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全部损失。
2018年4月20日,瀚海文化公司向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发送《关于〈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律师函的回复函》,该函载明2018年4月19日中午收到《律师函》,《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项目》未能通过贵司及业主方验收,及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沟通有误造成与贵司之间产生问题调查如下:1.瀚海文化公司项目经理卢忠益于2018年4月9日至11日将整改方案先后发送到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策划总监陈玥、商务杨丹以及现场项目经理李豫佳处,但未得到有效且明确的回复,因此没有马上进行整改。2.《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项目》合同清单外新增加的项目迟迟未得到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而在未得到签字确认的情况下,瀚海文化公司仍按要求完成了增项清单内容。《律师函》所述贵司单方面解除原合同及退还已付款项,原合同中没有这样条款。本着长期合作服务甲方的原则,整改意见为:1.委派瀚海文化公司副总兼设计总监韩红岩作为《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项目》项目整改负责人,即刻到场执行新方案。2.委派隋雨新作为《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项目》GRC塑形人员完成项目整改。3.自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收到本承诺书起六日内,瀚海文化公司按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业主方验收。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未予回复。
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项目,由其他部门完成了一些改进后,2018年5月18日,梁平博物馆开馆。
2019年8月19日,瀚海文化公司向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发送《催款函》,该催款函载明双方于2017年12月13日签订《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设计制作》项目,项目合同金额为430000元,项目增项金额为69524.9元,合计499524.9元;截止发送催款函之日止,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仅支付了172000元,尚欠327524.9元,已经严重逾期,构成违约;如七日内没有完成上述欠款支付,将对贵司提起诉讼,贵司还需支付违约金等维权费用。
2020年5月27日,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策划总监陈玥向四川省国力公证处申请对其登录微信查看联系人资料及聊天记录,并播放语音聊天记录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四川国力公证处出具编号为(2020)川国公证字第52955号公证书。该公证文书载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截图照片五十八张系陈玥查看微信聊天记录过程中截图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并附有光碟一张,所刻内容系公证员拍摄陈玥播放语音聊天记录过程所得。
另查明,2018年1月4日,瀚海文化公司与北京美客美景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HHCT2017-BW014-F01号《GRC、木结构制作合同》,该合同载明由北京美客美景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接梁平博物馆GRC、木结构部分的制作。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主张是瀚海文化公司将工程低价转包。瀚海文化公司主张北京美客美景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只是合作单位,由其提供基础材料等,并非转包。
2019年10月28日,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梁平博物馆陈列布展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载明送审金额16824471.52元,审核金额为14122123.52元;其中百步梯摩崖石刻(开会确定面积为25.6平方米计算),审减面积77.31平方米,综合单价为59712元。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主张百步梯摩崖石刻应该按照该价格确定,不应按照项目清单报价十多万元计价。瀚海文化公司主张其没有参加审计,审计单位侵害其权益而无处申明,主张不予认可而应该按照合同价格执行。
上述案件事实,有《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设计制作合同》、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GRC、木结构制作合同》、梁平博物馆场景深化实施问题的函、律师函、关于《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律师函的回复函、场景照片、项目清单报价、梁平博物馆陈列布展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催款函、情况说明、修改确认单、工程联系单、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17年12月,瀚海文化公司与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就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设计制作项目签订《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设计制作合同》(合同编号:HHCT2017-BW014),且附件有项目清单报价载明具体项目名称、价格、效果图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建立装饰装修工程承揽合同关系。瀚海文化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及项目清单载明效果图等完成施工任务并经验收合格。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应当按照约定验收施工项目并支付款项。
一、关于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因瀚海文化公司并非经催告整改后没有整改,而是双方在2018年4月中旬还在协商整改内容,但瀚海文化公司要求对整改内容予以签字确认,且《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设计制作合同》未约定解除合同,瀚海文化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整改方案后,未获得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认可。鉴于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未举出瀚海文化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施工任务的相关依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当认定瀚海文化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已经完成施工。在施工任务已经完成情况下,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设计制作成果不符合业主方的要求,未通过业主方的验收”为由解除合同,其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合同价格。因项目清单报价载明各项目名称、规格、项目特征描述、计价单位、制作量、单价、总价、效果图,载明金额为430000元;且合同载明项目包干价为430000元,故应当认定合同价格为430000元。
结合当事人对增项《项目清单报价》的确认,应当认定施工项目存在新增材料、项目等,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应当支付瀚海文化公司新增项目费用。瀚海文化公司主张油画绘制由80平方米增加到110平方米,应当按照约定1280元/平方米计算价格为38400元,以及签字确认的新增总价96271.96元,合计134671.96元。因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不予认可,且主张瀚海文化公司在《催款函》中载明新增项目金额为69524.9元,项目合计金额为499524.9元。对此,应当认定新增项目金额为69524.9元,对瀚海文化公司主张其他新增项目金额本院不予支持。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设计制作合同项目合计金额为499524.9元。
三、关于项目验收。因双方签订《梁平博物馆艺术场景设计制作合同》约定施工仅是梁平博物馆部分,在双方根据业主单位意见致力于优化等过程中,没有达成书面意见,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选择其他单位完成了相关施工,不足以证明瀚海文化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质量完成义务。在瀚海文化公司完成施工任务后,双方应当对施工任务进行验收,但双方没有进行验收。结合梁平博物馆业主方的整改需求,在原设计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更改优化后,梁平博物馆在2018年5月18日开馆,应当视为在2018年5月18日验收合格。
四、关于付款时间。虽然原合同约定了付款进度,但2019年8月19日瀚海文化公司向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发送《催款函》再次确认合同金额为430000元、项目增项金额为69524.9元,合计499524.9元;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支付了172000元,尚欠327524.9元;如七日内没有完成上述欠款支付,瀚海文化公司将提起诉讼。应当认定2019年8月19日瀚海文化公司以《催款函》变更了付款金额以及付款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
五、关于违约金。因原合同缺乏约定,故违约金为资金利息损失。审理中,瀚海文化公司变更违约金为从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起诉时共计22个月、以4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37445.83元。因2019年8月19日瀚海文化公司向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发送《催款函》载明尚欠327524.9元以及付款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故二十一世纪工程公司应支付瀚海文化公司尚欠327524.9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
六、关于差旅费4000元。瀚海文化公司主张其到法院诉讼,需要支付差旅费,因其缺乏依据,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二十一世纪展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27524.9元;
二、四川二十一世纪展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尚欠工程款32752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
三、驳回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12元,减半收取3906元,诉讼保全费2691元,合计6597元,由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97元,由四川二十一世纪展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