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4075号
原告***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6号楼609。
法定代表人杨华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鑫淼,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旭,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四川二十一世纪展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李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二十一世纪展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二十一世纪展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二十一世纪展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二十一世纪展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免交。
审判员 郭 倬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