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

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佳林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505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市佳林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佳林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6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市佳林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53194.71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3932元,合计1167126.71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佳林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1167126.7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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