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

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与苏州苏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佳林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6469号
原告: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晓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春辉,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苏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根。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竭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苏州市佳林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该业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佳林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游进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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