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

周先兵与**、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5民初2485号之一
原告:周先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许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崔晓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春辉,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先兵与被告**、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周先兵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先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原告周先兵负担。
审判长游进国
人民陪审员翟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施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