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初334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往房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普路58号科技大厦。
负责人:陆懿,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蕲,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欢,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翼,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黄埔街。
法定代表人:崔晓京。
原告孔玮与被告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往房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孔玮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孔玮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 判 长 严常海
审 判 员 王小丰
人民陪审员 陈红兵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小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