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川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川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2176号
原告:山东德川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1号楼25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律源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通榆路46号-168。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德川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德川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川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德川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保全申请费500元,共计1000元,由原告山东德川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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