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大象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大象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杰瑞装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75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大象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新和村。
法定代表人:**麒。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欢,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杰瑞装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韩山村。
法定代表人:郭兵。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大象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杰瑞装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9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张家港市杰瑞装璜建材有限公司返还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大象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货款54033.13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以54033.1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大象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1元,张家港市杰瑞装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7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612.13元及利息损失等。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1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
3、2020年1月16日,本院工作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韩山村村民委员会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歇业,未发现其法定代表人郭兵的下落。
4、2020年4月1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亦不知道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4612.13元及利息损失等。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调查照片及情况说明、约谈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歇业,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晓春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吕军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