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大象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25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民初字第01296号
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大象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新和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欢,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大象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大象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大象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2204元,由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大象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