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3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宋楼镇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丰县智慧树学校,住所地丰县南关丰**西。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丰县智慧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1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丰县智慧树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需进一步查明,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1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曹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