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丰县凤城武术学校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1财保54号
申请人:江苏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宋楼镇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丰县凤城武术学校,住所地丰县南关丰**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徐州江苏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丰县凤城武术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人江苏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丰县凤城武术学校未按合同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丰县凤城武术学校转移财产,申请人江苏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丰县凤城武术学校价值11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丰县凤城武术学校价值11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享有的对他人价值11000000元的债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孟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