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21民初4392号
原告:徐州建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丰徐公路华山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允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江苏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宋楼镇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建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建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建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建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州建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