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147号
原告:徐州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耿集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镇丰黄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徐州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并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