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灵灵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8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730414563U,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区南指挥镇南指挥村;

法定代表人:侯勤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权,男,生于1954年12月4日,,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辉,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灵灵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97401D。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星,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灵灵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328民初5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陕西灵灵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陕西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64151元(含税),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32元,由陕西灵灵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0元,陕西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32元;司法鉴定费16000元,陕西灵灵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陕西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被执行人陕西灵灵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灵灵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工程款10641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0元、司法鉴定费10000元,合计1094151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灵灵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灵灵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案款1094151元,缴纳案件执行费13342元。经对陕西灵灵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动产、网络银行、车辆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灵灵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告知了本院查明的被执行人陕西灵灵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及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陕西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表示无异议,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陕西灵灵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1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振杰

审 判 员 时宏杰

审 判 员 何应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丁千生

书 记 员 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