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303民初24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告:***(曾用名:侯晓宇),男,汉族,1985年9月16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凤翔区。
被告: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南指挥镇南指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730414563U。
法定代表人:侯勤劳,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卫昌,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刘宝忠
人民陪审员 王晓宝
人民陪审员 任宗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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