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8执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6年3月22日,住陕西省宝鸡市***周塬镇南**二组。 被执行人:***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南指挥镇南指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328民初4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一、***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99586.46元;二、***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5430.07元,并承担从2021年6月7日起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若***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8元,由***负担3498元,***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鉴定费74000元,由***负担30000元,***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99586.46元、利息35430.07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500元,鉴定费44000元,合计182516.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与***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82516.53元,缴纳执行费2638元,共计185154.53元。同时对被执行人***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面的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44947.80元,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在先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再无银行存款、无保险、无不动产、无车辆、无商品房信息、无互联网金融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及执行案件31件,涉案金额较大,公司处于瘫痪状态。此外,据被执行人***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千阳县住房保障中心有应得工程款,因县级配套项目资金未到位尚未给付,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应得该工程款依法冻结185154.53元,由千阳县住房保障中心在资金到位后直接向本院支付。至此,本案案款182516.53元、执行费2638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将**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情况以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千阳县住房保障中心资金到位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328执2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