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8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周塬镇南**二组。
被执行人:***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南指挥镇南指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28民初4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185154.53元或者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