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22执恢240号 ***、***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9)陕0322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1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作出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11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存款5111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清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22执恢24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