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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3民初87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合同一案中,因原告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叶红
书记员 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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