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财保404号
申请人:长春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方之珠87#1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曲丽丽,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3号威尼斯花园会馆210室。
法定代表人:张炎,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2年0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金额:1,097,505.6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作为申请人长春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97,505.6元的银行存款及账户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元,由长春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天照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迟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