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3民初72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申请人亦因上述异议案件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执行案件暂缓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7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