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391民初978号
原告:秦皇岛尼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252270D。
法定代表人:赵建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刚,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被告:秦皇岛鑫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738754292。
法定代表人:刘秀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秦皇岛尼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鑫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尼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尼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尼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计4100元,由原告秦皇岛尼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国权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