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3民终4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鑫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738754292。
法定代表人:刘秀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鸥,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峰大街79号峰汇华庭商办楼1单元403室。组织机构代码:09682593-8。
法定代表人:张玉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青,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皇岛鑫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新证据,本案涉及的事实需进一步审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皇岛鑫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巍
审判员 张跃文
审判员 刘 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