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容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02民初15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钱春九,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山容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山容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皖1002民初151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黄山容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故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山容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容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对黄山容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山容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19号黄山天一尚城1幢1单元715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附:涉案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