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德尔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004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德尔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皖1004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工程款600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8594元,未执行到位工程款594545元、执行费8594元。 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黄山德尔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信息,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55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徽州区××路××㎡的土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反馈了上述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此表示认可。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案涉标的较小,被执行人土地价值较大,本案不宜处置查封土地。此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山德尔特科技有限公司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1004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幼琴 审判员  王南华 审判员  余泽龙
书记员  江洪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