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1执恢1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周阳,安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安徽。
被执行人: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709317015,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王村镇横关村下坞组。
法定代表人:朱进寿,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540725M,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井坞廉租房管理办公楼3幢3楼。
法定代表人:钱春九,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其应承担的款项已履行完毕。2021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及参与另案财产分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021执恢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姚 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