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02民初1318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大同市人,现住大同市。
被告:朔州锐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经济开发区佳和枫景花园小区26幢C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朔州锐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