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执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方彦舜,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云南舜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90869802。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康路174号田园生态综合市场二楼13号。
法定代表人:苏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方彦舜、云南舜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031,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方彦舜、云南舜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驰原
审判员 李江永
审判员 陈 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