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2701民初1226号之一
原告: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塔河镇中央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广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贵发,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梁富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以“现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33元,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25,533元,由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中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郭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