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2701民初1225号
原告: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
法定代表人:刘广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贵发,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溪,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46元,由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明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士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