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吴X、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2761民初1109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黑龙江加格达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塔河县塔河镇中央大街南侧420幢。
法定代表人:刘广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以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给付货款、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郝春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