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2723民初176号
原告: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黑龙江省漠河市金**年宾馆一楼。
法定代表人:薛淑斌,职务主任。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232724196202080012,男,
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漠河市西林吉镇4委东四街1组40号。
被告: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塔河镇中央大街南侧420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原告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诉权的一种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8.00元,由原告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