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与某某、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2723民初176号 原告: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黑龙江省漠河市金**年宾馆一楼。 法定代表人:薛淑斌,职务主任。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232724196202080012,男, 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漠河市西林吉镇4委东四街1组40号。 被告: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塔河镇中央大街南侧420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原告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诉权的一种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8.00元,由原告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