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23民初3163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恒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滦县北方腾宇商品物流中心。
唐山市丰南区恒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滦县北方腾宇商品物流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恒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丰南区恒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5元,减半收取计5542元,由唐山市丰南区恒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