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恒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恒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皓盛汽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223民初3164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恒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皓盛汽贸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恒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皓盛汽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恒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丰南区恒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唐山市丰南区恒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继友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