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恒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恒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皓盛汽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3民初3718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恒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大翟庄一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皓盛汽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新城平青大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何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恒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皓盛汽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皓盛汽贸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冀02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皓盛汽贸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解晓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立媛